甲前往珠寶店向老闆A表示欲購買鑽石,A將鑽石交給甲觀看時,甲卻A招呼其他顧客時,時,一把抓起鑽石往外奪門而出,A隨即追出並大聲呼救,正在路旁吃臭豆腐的情侶乙、丙見狀加入追捕,乙孔武有力,丙體型嬌弱,甲為防護贓物、脫免逮捕,持預藏之高壓電擊棒分別朝乙、丙攻擊,丙遭電擊隨即因傷暈倒在地(輕傷),乙則只覺得稍微麻麻的(未受傷),因而乙立即將甲撲倒在地,此時巡邏警方見狀上前將甲逮捕。請問:甲之行為如何論處?
請各位踴躍表達自己所發現之爭點,我之後會將考點公布(這就是閱卷者的給分重點,所以請務必培養洞悉考點的能力)。
附帶一提,日前發生在宜蘭的電擊棒搶銀樓金飾事件,從媒體報導的事實觀之,應係以此作為強制手段至使老闆娘不能抗拒而取金飾,是屬強盜罪(328)、加重強盜(330)的問題,並非準強盜。各位在考試審題時,不要看到事實與社會新聞相近,就直接以新聞事件當成考題作答,這是非常危險的。畢竟,命題者有時只是因為該新聞而有出題的靈感,擷取作為案例事實之一部分而已。
話說回來,我昨天也被電擊欸⋯⋯⋯不是被美女電到啦~~~~~~是因為腳痛去給人電療,呵。By the way,如果是我自己「討皮痛」,物理治療師說電下去會受輕傷,我還說「好,拜偷妳電」,因而遭電傷,物理治療師是否成罪呀?